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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国与青铜峡市方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全国,男,1955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子旭,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铜峡市方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汤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国与被告青铜峡市方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国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全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免交。

审 判 长  李世吉 代理审判员  姚 娜 人民陪审员  滕 泽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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