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40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9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
委托代理人赵新香,张某某的妻子。
被告张良翠,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
被告张晓群,女,生于1972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良翠、张晓群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德兴
书记员:何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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