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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王琳,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100-2号。
负责人梁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日古拉,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通辽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琳、被告人保财险通辽公司委托代理人敖日古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月22日,原告在奔驰4S店为自己所有厂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BJ6466G4E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445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2017年8月3日,通辽市地区普降暴雨,原告驾驶投保车辆正常回家行驶至东方世纪城小区院内时,车辆被淹熄火,导致车辆损坏。为维修事故车辆,原告支出维修费190699.55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被告公司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0699.55元。
被告人保财险通辽公司庭审答辩称,原告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445000元并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费用,我公司不负责赔偿,并且原告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不同意赔偿,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原告在奔驰4S店为自己所有的厂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BJ6466G4E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445000元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2017年8月3日,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东方世纪城小区院内时,车辆熄火,发动机损坏。2017年9月1日,原告车辆在通辽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190699.55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2017年8月2日-2017年8月3日,通辽市降水量276.6毫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投保车辆在投保期间发生车辆损坏,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理赔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90699.5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主张原告车辆损坏是因为发动机进水属于涉水险赔偿范围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车辆损失险"明确约定了暴雨导致的保险车辆损失属于承保的风险范围,合同条款并未单独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且发动机当然属于保险车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四)雷击、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等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事故发生前通辽市科尔沁区当地降暴雨,原告车辆经过路面积水是雨水,原告亦举证在事故发生前通辽市科尔沁区普降暴雨的证明,气象证明显示事故发生前通辽市科尔沁区正为暴雨天气所覆盖,车辆致损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认定为暴雨,由于暴雨天气导致的路面积水致原告车辆损坏,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至于被告举证原告在投保声明中已签字认可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的辩解意见,但未具体证明原告收到的条款及免责事项的具体内容,故对被告主张原告车辆损坏情形属于免责情形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保险理赔款190699.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辉

书记员: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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