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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佳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张佳丽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高新区开发区超凡大街大禹·褐石公园二期xx号房屋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张佳丽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购买的位于高新区开发区超凡大街大禹,褐石公园二期xx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张佳丽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雪 莲
书记员:毕���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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