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滦平县医院,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4402117535K。
法定代表人:马福东,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威(系河北省滦平县医院医务科科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6.00元,减半收取554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连军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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