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军,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审理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人民陪审员 杨 东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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