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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会生,农民。被告:高某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会生与被告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会生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国
书记员代 文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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