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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生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会生,农民。
被告:高某某,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生与被告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会生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国

书记员代 文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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