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禄,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潜江市兴阳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田阳办事处田阳街408号。法定代表人:徐运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潜江市兴阳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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