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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范某某(范玉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张某某与李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范某某(范玉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对范某某(范玉红)撤诉。

审判长  武振生
审判员  王爱娟
审判员  严少芳

书记员: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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