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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
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爱敏
组织机构代码:572455676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与九都路交叉口东南角九都城9-10幢1单元91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张恰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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