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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成、石某某名下价值160万元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成、石某某名下价值160万元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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