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张某某与张某某、常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保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乐市新华路66号新乐市。
被告:常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常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书记员:李玉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