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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票人社局行政给付案件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上诉人张某某、王月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建设路309新人社大楼。法定代表人钱永久,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晓萌,北票市社会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股副股长。原审第三人北票市天石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市府路79-3号。法定代表人石福信,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天石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北票市。

上诉人张某某、王月梅因请求给付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王月梅以与北票市天石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王月梅自愿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某某、王月梅撤回上诉;二、准许张某某、王月梅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王月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芹
审判员  郭继飞
审判员  佟 伦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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