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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芝,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第三人: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尚都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17号。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苏方,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河北佳网络房地产有限公司尚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双志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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