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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山、梁虎山与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东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系来疆务工人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原告:梁虎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代理人:张东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系来疆务工人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系新疆海辉畜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原告张东山、梁虎山诉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张东山、梁虎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东山、梁虎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2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东山、梁虎山承担。

审 判 长  赵江丽 代理审判员  贾艳杰 人民陪审员  张 奇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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