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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甘某某分局、第三人陈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连美星汽车维护有限公司监事,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张书贤,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某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甘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杨科,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步频,女,该分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岳,男,大连市公安局甘某某分局兴华街派出所副中队长。
第三人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某某分局、第三人陈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所诉行政处罚行为已被陈某先行提起诉讼,且原告已参加到该案诉讼中,故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朱晓宇
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
人民陪审员 蒋玉梅

书记员: 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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