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清,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周方海,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原告张三清与被告周方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2月20日,原告张三清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三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士斌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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