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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检刑诉〔2020〕921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黄**,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52********,汉族,初中文化,住芜湖市镜湖区**旅馆(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坊**号1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本院重新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黄**虚构其可以倒卖拆迁房赚钱,制作虚假的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和收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2018年5月26日,以收取购房预付款的名义,骗取朱某某现金30000元;2018年9月14日,又以请人吃饭找关系为由,骗取朱某某现金9000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退出赃款12000元,依法发还给了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共计3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到案后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吉堃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监视居住于住处(1894942****)。

2.起诉书正副本十份,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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