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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公司崔某某矿诉李兴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公司崔某某矿
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李兴山

原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公司崔某某矿,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涌泉乡崔某某村。
负责人:刘建军,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特别授权。
被告:李兴山,工人。
原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公司崔某某矿与被告李兴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公司崔某某矿委托代理人李学银、被告李兴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长:马兴

书记员:李权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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