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住所地建平县义成功乡房申村。
法定代表人:曹博源,馆长。
委托代理人:宫晋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义成功乡。
委托代理人:姜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第三人:付久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建平县。
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与被申请人姜文某、第三人付久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申请称,依法撤销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5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与姜文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此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范围;2、仲裁委适用辽宁省人民政府228号文件裁决于法无据;3、申请人已与第三人付久有将工程款全部结清,如此裁决我单位再给一次工钱,显然属于重复给付,有失公平。
姜文某称,仲裁裁决正确。被申请人的工资没有兑现,申请人将工程包给无资质的人员,对此应付清偿责任。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20日,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18)第56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与第三人付久有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姜文某工资13402。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是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据此,应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与被申请人姜文某之间的纠纷,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此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仲裁委员会适用辽宁省人民政府228号文件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仲裁裁决适用该文件规定,主要确定用人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作出裁决结论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此项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称仲裁裁决申请人再给一次工钱,属于重复给付,有失公平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付久有,应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此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建平县义成功殡仪馆负担。
审判长 刘昶
审判员 郭兴利
审判员 郭敬明
书记员: 张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