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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吴某某、萍乡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和根,上栗县“148”法律工作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萍乡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308(盐业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8487921B。法定代表人:汤少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769号办公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67043890J。负责人:徐建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萍乡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4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462元,退回原告廖某某462元。

书记员:胡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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