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李志强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
被执行人李志强。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土资罚字(2016)第0402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06月02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32平方米;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审判长:王俊英
审判员:吴丽红
书记员: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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