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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2001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路**号,现住廉江市**镇**村委**村(无门牌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与曹某乙等人去到**镇**加油站对面的小卖店处饮酒玩乐。至当日19时许,曹某丙驾车来到该处,并在与曹某甲等人的交谈中提起**村一名叫曹某丁的男子。在酒兴刺激下,曹某甲等人遂决定前往曹某丁家找其一起喝酒。当日21时许,曹某甲等3人就驾乘摩托车去到**镇**村曹某丁家门前处。众人下车后,曹某丙就上前呼叫曹某丁,而曹某甲则上前拍打曹某丁家的大门。门开后,曹某甲进入屋内欲将曹某丁带走,但遭到了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阻拦。随后,曹某甲趁着酒劲将陈某甲踢倒在地并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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