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廉某
杨某某
王连山
张国华
原告廉某,个体。
被告杨某某。
被告王连山。
被告张国华。
原告廉某诉被告杨某某、王连山、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张国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王连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某某、张国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王连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履行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廉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王连山、张国华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履行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廉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王连山、张国华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马巍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