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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与杨某某、王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廉某
杨某某
王连山
张国华

原告廉某,个体。
被告杨某某。
被告王连山。
被告张国华。
原告廉某诉被告杨某某、王连山、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张国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王连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某某、张国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王连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履行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廉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王连山、张国华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履行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廉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王连山、张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王连山、张国华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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