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康某某与朱某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康某某,女,1967年5月生于甘肃省古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青铜峡市。
被告:朱某琚,男,1977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朱某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康某某于2014年1月9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康某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康某某25元。

审 判 长  罗晓明 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 人民陪审员  包 鹏

书记员:王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