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康某某、梁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康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康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30000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梁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康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芝素

书记员:许军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