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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沧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高新区。
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梅世彤,代市长。
第三人沧州市高新区韩正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庞炳秀,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庞某诉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庞某以与高新区政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收取25,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 判 员  庞爱民 代理审判员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冷树青

书记员:兰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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