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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纪某某、计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振洪。
被执行人: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纪某某、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纪某某、计某某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吴宝群

书记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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