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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夏某某与陆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应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威,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夏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夏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应夏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80元,由原告应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于  静

书记员:张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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