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路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路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机械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北路州车队东侧路达汽车修理厂内。
法定代表人:蔡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以下简称荣奥德利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20-1501号。
经营者:陈静,男,汉族。
上诉人路达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31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本案由库尔勒市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将本案移送库尔勒市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阿不拉·木沙
审判员:邓晓辉
审判员:阿勒腾格日力
书记员: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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