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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路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库尔勒路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路达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机械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北路州车队东侧路达汽车修理厂内。
法定代表人:蔡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以下简称荣奥德利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20-1501号。
经营者:陈静,男,汉族。
上诉人路达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31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本案由库尔勒市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将本案移送库尔勒市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阿不拉·木沙
审判员:邓晓辉
审判员:阿勒腾格日力

书记员: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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