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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陈晓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康多林
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尔勒市金色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姜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
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心祖。
委托代理人:康多林,男,汉族,1943年5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库尔勒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勇及委托代理人陈晓敏,被上诉人新疆库尔勒金色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康多林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
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
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阿勒腾
审判员:蒋耀
审判员:刘媛

书记员:田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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