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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源房产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交通东路环岛北侧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忠卫,浩源房产公司经理,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浩源房产公司部门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籍贯新疆和静县,退休干部,现住新疆和静县。委托代理人骆宏伟,新疆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源房产公司于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库尔勒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7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浩源房产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浩源房产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5.15元,减半收取5292.58元,由上诉人浩源房产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 勒 腾
审判员 蒋  耀
审判员 阿瓦古丽

书记员:王 小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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