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库尔勒惠通某机械零部件加工厂于2018年4月2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库尔勒惠通某机械零部件加工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库尔勒惠通某机械零部件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库尔勒惠通某机械零部件加工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库尔勒惠通某机械零部件加工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文敏
审判员 张 丹
审判员 蒋 耀
书记员:赵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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