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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庄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委托代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负担。

书记员: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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