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灵县广泰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岳峰,该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现住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现住广灵县南苑小区。
被执行人: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南村镇下林关东庄。
负责人:王志雄,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国土局述称,2015年12月中旬,国土资源部下发广灵县2015年遥感监测93号图斑,经国土局对该图斑实地检查,发现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广灵分公司)建设升压站,超出批准占地位置,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占地位于南村镇翟子沟村。国土局随即依法向新能源广灵分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南村镇翟子沟村民委员会下达《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并就该公司超批准占地的事实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询问。经勘测,新能源广灵分公司超出批准占地范围,违法占用南村镇翟子沟村集体土地14.67亩(基本农田3.75亩、草地10.92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75亩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额为50000元,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并告知其若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能源广灵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75亩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法定复议、起诉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故国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查中,本院对新能源广灵分公司的负责人王志雄进行了询问,其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并称50000元罚款也已如数缴纳,但对拆除建筑物一项处罚表示不能履行,称案涉占地面积和批准占地面积基本相当,只是因为受实际地形所限,在建设时出现了部分位移,且该电力运行设施投资巨大,若拆除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批准占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新能源广灵分公司超过批准位置占地建设,行为违法,应当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被执行人新能源广灵分公司系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行政处罚应对设立该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作出。国土资源局以新能源广灵分公司为处罚相对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系处罚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广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锦香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亢守龙

书记员:王雪君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