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庞大光
张延发
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大光。
被告张延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延发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方涛
书记员:张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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