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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某某、朱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系吴某某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09)第18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
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金信分理处。
开户账号:17×××0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军明 审判员  陈方涛 审判员  乐金军

书记员:周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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