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同市城区煤炭运销公司平旺发煤站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联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城区煤炭运销公司平旺发煤站。
上诉人广州联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1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1、本案涉案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但合同第二条2—1却明确约定:“交货地点:秦皇岛港交货”。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秦皇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按法定管辖的规定该案亦应由秦皇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大同平旺发煤站在秦皇岛中级法院起诉的标的为2267971元,而在大同市城区的诉讼标的为1725000元,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诉讼标的却不同,显然是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4、如人民法院不认可上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理由,本案也应由被告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秦皇岛市基层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中虽有管辖的约定,但因上诉人本次起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而无效,故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在秦皇岛港,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是合同的履行地,上诉人应依法向该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中虽有管辖的约定,但因上诉人本次起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而无效,故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在秦皇岛港,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是合同的履行地,上诉人应依法向该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史保国
审判员:彭贵林
审判员:智绪鲁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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