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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905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1民初1905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十二行“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补正为“北京市通州区×号”。

书  记  员   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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