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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衡水隆某超市有限公司天隆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王曼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衡水隆某超市有限公司天隆超市

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王曼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隆某超市有限公司天隆超市。
负责人:韩翠玲。
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诉被告衡水隆某超市有限公司天隆超市(以下简称天隆超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奥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被告天隆超市负责人韩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铠甲勇士LOGO”以及“人物形象-炎龙侠”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销售量、销售范围及产品的价值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为宜。鉴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影响范围很小,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衡水隆某超市有限公司天隆超市负担40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费的,按不提起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铠甲勇士LOGO”以及“人物形象-炎龙侠”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销售量、销售范围及产品的价值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为宜。鉴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影响范围很小,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衡水隆某超市有限公司天隆超市负担40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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