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张国彬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彬,隆尧县柴荣街阳光超市业主。
上诉人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彬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奥某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国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奥某动漫公司不服原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在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声明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赔偿数额畸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且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商品零售商,大量销售无合法来源“三无”产品之主观过错明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依据法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根据当事人的主视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之精神,应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上诉人在调查侵权事实、购买侵权商品,公证取证以及诉讼过程中支付了大量合理开支亦应予支持。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上诉人系在动漫、玩具行业只有较高声誉的大型企业。凭借其相关电视剧,电影奠定的良好基础,所生产的拥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玩具与剧中人物及道具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被上诉人大量倾销侵犯上诉人外视设计专利权的“三无”产品,且使用了与上诉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和包装装潢,给上诉人良好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冲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由于奥某动漫公司对其因张国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可以根据张国彬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奥某动漫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1、本案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的创造性相对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2、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为15元,单价不高;3、张国彬经营的超市为个体经营的小超市,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百货等,玩具只是多项经营中的一项,仅销售涉案玩具获利应明显低于1万元;4、奥某动漫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中公证费平均到本案为300余元,再适当考虑律师费、交通费因素计算合理维权费用。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1500元不属于数额畸低,应予维持。
关于张国彬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问题,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而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故原审未支持奥某动漫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奥某动漫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由于奥某动漫公司对其因张国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可以根据张国彬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奥某动漫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1、本案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的创造性相对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2、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为15元,单价不高;3、张国彬经营的超市为个体经营的小超市,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百货等,玩具只是多项经营中的一项,仅销售涉案玩具获利应明显低于1万元;4、奥某动漫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中公证费平均到本案为300余元,再适当考虑律师费、交通费因素计算合理维权费用。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1500元不属于数额畸低,应予维持。
关于张国彬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问题,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而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故原审未支持奥某动漫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奥某动漫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崔普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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