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佳田塞纳城新苑小区6-102室。
法定代表人武如意,董事长。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5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040005225018476,票面金额十万元整,出票人湖北豪展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津市圣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河津市圣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和顺源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持票人平顶山市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三峡当阳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期2014年7月1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三峡当阳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雍少波
审判员:罗联俊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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