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29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67582L。法定代表人:侯树岭,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霍利岗,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梁某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66-10002636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2018年1月22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梁某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410466-100026368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梁某于当日10时18分实施了不按规定行使的交通违法行为,决定其对处以罚款20元;限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按每日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梁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罚程序亦无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410466-100026368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