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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王盛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5.32元,减半收取计2,33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胡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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