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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杨小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202民初3104号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告:杨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吴忠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山城名邸1号楼108、109、110室。法定代表人:薛宏钢,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小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姜绍燕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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