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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常某
王某某

原告:常某,女,1971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王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常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常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刘丽娟

书记员:程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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