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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诉张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常某
张某某

原告常某,女,汉族,深泽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河北省兴隆县。
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冯丽娜

书记员: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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