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罗慧,该公司首席代表。
原告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972元,退还原告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972元,退还原告常州东吴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长:黄育琼
书记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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