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代理人:吴亮,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礼鑫,女,汉族,1964年9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43年8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96年12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礼鑫、董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陈某某户籍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常某某2893元。
审判员 罗晓明
书记员:张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