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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陈某某、礼鑫、董某某、董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代理人:吴亮,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礼鑫,女,汉族,1964年9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43年8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96年12月出生,住青铜峡市。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礼鑫、董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陈某某户籍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常某某2893元。

审判员  罗晓明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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