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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岳乱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常某某
岳乱妲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乱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常某某、岳乱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巧亮

书记员: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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